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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偽、劣藥違法市售,政府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賴士葆 2007/4/13
偽劣藥品充斥市面,雖然衛生署已積極設立「不法藥物專案會報」,然仍讓業者與患者深感其努力仍不及於偽藥的氾濫。有鑑於此,賴士葆邀請跨部會單位與國內外前十大知名大藥廠,共同探討如何確保患者安全服用藥品之權益。賴士葆針對當前偽劣藥物查緝與管理情況,作如下表示: 一、 移送市售偽、禁藥及仿冒藥案件比例增加近5成,流通率約計為10-30%:根據地方衛生及有關查緝單位查獲偽禁藥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數急劇增加,自92至95年度,查緝單位移送地檢署偵辦之偽禁藥總案件數為1114件,而年度移送總件數由201件增加至301件,增加率為49.75%。此外,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推估,大部分已開發國家之偽、禁藥及仿冒藥流通率低於1%,而開發中國家之偽、禁藥及仿冒藥流通率大約為10-30%,初估國內偽、禁藥及仿冒藥亦約於10-30%。 二、 十八大熱門仿冒之藥品-以壯陽、減肥藥物居多:根據美國商會2006年台灣白皮書提及:「台灣市場上特別是在藥房,普遍可見到台灣製造及進口之偽藥。…業界認為治療性功能障礙藥、減肥及落髮等醫療性藥品方面,偽藥的銷售量至少是合法藥品銷售量的25%。」。另衛生署亦列出18大熱門仿冒藥品,以壯陽、減肥藥物居多。現在市售之「營養補給」(如維他命)有仿善存、銀寶善存之偽藥,「性功能改善」方面有仿威而鋼、犀利士、樂威壯之偽藥,「減肥藥」方面有仿諾美婷之偽藥,「安眠藥」方面有仿史蒂諾斯之偽藥,「高血壓」方面有仿脈優之偽藥,「治療雄性禿」方面有仿柔沛之偽藥,「皮膚炎、濕疹」方面則有仿膚潤康之偽藥,這些品質不佳、有效成分含量不對、含有害人體的雜質之偽藥充斥市面,不僅影響業者權益,更會危及患者健康。 三、 司法單位未能從重量刑,難杜偽、禁藥及仿冒藥之市售問題:以95年統計為例,經檢調偵察終結後,獲「緩起訴與不起訴」等(含其他)處分人數比例為54.25%;另以最近四年(92年至96年1-2月)統計,司法單位審理偽、禁藥判決案件為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者」(含拘役、罰金、無罪者),總計有463件,佔科刑總件數633件之73.14%,顯見輕易交保及未能從重量刑可見一般,造成再犯罪機率增高,更增查處之困難度。 四、 稽查人力不足-平均每4萬人僅配置1人:依據95年度全國藥政與食品衛生人力(包含稽查人力)僅548人,等於每4萬人才配置1稽查人員,且這位稽查人員還身兼數職,故稽查績效實難發揮。 五、 徒有衛生警察之名,未有衛生警察之實:鑑於偽禁藥之販售已朝向網路化及犯罪跨國化,由於「販賣者不現身及網站架設國外」等因素,又因衛生署及各地方衛生機關未有強制搜索權,查處困難度高,後經修法,賦予成立衛生警察,然警政署卻以人力不足,遲遲未能配合成立,再加上辦理偽禁藥非屬重大刑案,無重大積點,難提升辦案企圖心,以致於徒有衛生警察之名,未有衛生警察之實,難以提升查緝成效。 六、 小規模藥局(房)賣藥無需供購買憑證,增加查核困難:依據財政部87年6月18日發布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釋規定:「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依本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故藥局(房)賣藥並無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若藥局(房)販賣走私藥品,事後恐將無法證明該藥係販售於該藥局(房),有其查核困難度。 七、 地下電台是偽劣藥販售之幫凶,行蹤飄忽、查緝極為不易:跨部會非法電台取締91年2月迄95年12月,已累計查處951件,均轉請各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目前業經處分451件(47.42%),行政處分罰鍰金額1700萬元。然因地下電台行蹤飄忽,加以涉違規廣告所登載之訊息經循線追查委播者聯絡電話及地址卻常有誤或為空號。致使查緝極為不易。 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三大主張: 一、 提案要求限期成立衛生警察,設立偽藥特別查緝小組:為期有效打擊不法藥物提升查緝效率,杜絕不法藥品於源頭並快速將違法者繩之以法,衛生署應儘速與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建立通力合作模式,故本人將提案限期相關單位合作成立衛生警察,並設立偽藥特別查緝小組,擴大現有編制,並加強跨國查緝合作,以落實查緝。 二、 提案要求增加對檢警調單位偵查偽劣藥之獎勵措施,以提升偵查績效:為提高檢警調單位對偽劣藥品偵查之誘因,本人將提案要求政府增加對檢警調單位偵查偽劣藥之獎勵措施如提高檢警調偵辦積點,以提升偽劣藥之偵查績效。 三、 建立從重量刑標準,甚至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以發揮嚇阻成效:目前已修法通過加重對偽、禁藥及仿冒藥之罰則,故衛生署除應加強與司法院溝通,對製造、進口及銷售偽藥者建立從重量刑標準,勿輕易交保外,並應依據最新修正之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對違法買賣走私藥品或偽藥之藥局(房)、藥師,經法院判決後,衛生署與藥師公會即以最重處分處以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以示懲處,發揮嚇阻成效。
附件一 18種最常見被仿冒之藥品名稱、用途、健保價格表
資料來源:衛生署 資料彙整:賴士葆國會辦公室
附件二
資料來源:衛生署 資料彙整:賴士葆國會辦公室 95年度偵辦案件終結統計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資料彙整:賴士葆國會辦公室 違反藥事法-偽藥案件判決結果統計表 單位:件;人;日
備註:1.經判決為逾七年有期徒刑者為0人;逾五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者2人;逾三年至五年以下有徒刑者6人;逾二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2人;逾一年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69人;逾六個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144人。 2.經判決為無罪有63人;免訴有16人;不受理有9人。3.「其他」係包含管轄錯誤、撤回、公訴駁回。 4.本表係以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裁判結果為統計。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04/20070413124820.html 打擊偽藥氾濫 政府同意儘速成立衛生警察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4-13 12:42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三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今天表示,台灣偽藥充斥市場,沒有衛生警察是關鍵因素之一。但內政部警政署經濟組組長陳伯壎說,警方人力不足,應由衛生署自行招考、警察大學代訓;衛生署則認為依法得商請警政署成立衛生警察。官方代表雖各執一詞,但都同意須儘速成立衛生警察。
賴士葆(台北市)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在防範偽藥、禁藥及仿冒藥前端,台灣稽查人力不足,平均每四萬人僅配置一人;就後端來看,台灣過去三年遭查緝並移送偽藥案件成長近五成,但因偽藥案件非屬重大刑案,造成刑度輕、起訴少,偽藥市場難以杜絕。
賴士葆說,更嚴重的是,雖然在衛生署組織法中賦予成立衛生警察法源,但卻有名無實,至今仍未成立。他將在立法院提案,要求限期成立衛生警察,設立偽藥特別查緝小組,及要求增加對檢警調單位偵查偽藥等獎勵措施,提升偵查績效。
與會的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也表示,台灣每年藥品市場規模約新台幣八百億元,偽藥利潤高當然會有人賣,「它的利潤甚至比販毒還要好」,加上刑期很低,致偽藥難根絕。
廖繼洲指出,衛生署過去幾年花許多時間與政府各部會研商解決偽藥氾濫問題,並於去年建立過去曾有販售偽藥等違規紀錄的藥品業者黑名單,設置民眾檢舉專線「0800625748」等措施,但偽藥仍然存在市面。
廖繼洲表示,不反對與警政署共同成立衛生警察,只要有足夠的錢,衛生署很樂意做這樣的工作。
衛生署藥政處科長戴雪詠說,依據衛生署組織法規定,衛生署得商請警政署成立衛生警察,但警政署只願設立聯絡窗口,派警員保護查緝員人身安全。
陳伯壎則表示,2005年曾就成立衛生警察與衛生署、法務部與刑事局等單位協商,當時就說好衛生署在查緝上如遇困難,可以找警政署聯絡窗口。警察並非專業查緝偽藥人員,「叫警察來抓有點困難」。
不過,最後衛生署與警政署雙方代表都同意,必須成立衛生警察,只是對成立方式仍未達成共識。
另外,與會的藥商代表指出,台灣熱門藥品偽藥約占一到三成不等,知名減肥、壯陽、維他命等真偽藥很難從外觀上分辨,藥商代表建議,民眾若對真偽藥有疑慮時,可撥藥品上消費者服務專線,藉由提供藥品號碼,讓正式代理商或製造商來確認真偽。
http://www.ecclinic.com/newsData.asp?nNo=420 立法委員賴士葆關切國內偽、禁藥問題,於4月13日邀集衛生署、警政署、法務部、司法院及藥業界代表,就如何強化衛生單位與檢、警、調合作機制、有效激勵警、調單位查處偽藥士氣及從重處罰違法者等議題,建立圓滿共識。
衛生署為強化不法藥物管理架構,已於92年10月1日成立跨部會「打擊不法藥物專案會報」,邀集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另與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成立各縣市警察局與衛生局聯絡窗口,並與法務部推動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計畫」結合建立不法藥物查緝合作模式。
為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嚴格取締藥物違規案件,衛生署並自95年5月開始,增加稽查頻率,由過去之按季改為按月辦理,並對過去三年曾有販售偽、禁藥品違規紀錄之藥品販售業者,建立起「黑名單」,持續加以強力查核,另設有不法藥物檢舉信箱(drug@doh.gov.tw)與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625748),一旦接獲民眾檢舉,立即交辦各地方衛生局予以查處,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為協助民眾辨識偽禁藥品,本署已建置藥物資訊網(含7個藥物資料庫)及18項所查獲偽藥外觀之查詢網站(網址:www.doh.gov.tw/cht/medicine.htm),建置藥廠授權經銷商資料庫,公布第一批41家藥廠(含18種最易被仿冒藥品之藥廠)授權之經銷商資料庫,以供所有查緝單位、護理、醫藥人員及民眾查詢參考,並參照WHO資料製作中文版「藥品視覺辨識」檢查表,轉知醫、藥師公會,以協助進行藥品外觀辨識。
為教育民眾正確用藥,於社區大學,開設正確用藥安全課程,並培訓藥學系學生擔任講員,前往國民小學對6年級學童進行正確用藥教育宣導。於中南部濁水溪等3家地方電台廣播節目(以老人為主要目標群),藉由廣告,口播稿及贈品、文宣宣導等,教育民眾正確選購坊間藥品。
為達執行成效,衛生署目前已於93年修訂藥事法提高偽藥相關之罰責,製造或輸入偽禁藥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供應偽禁藥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下罰金, 96年3月21日公布修訂之藥師法第二十一條更明定「對於明知偽禁而販賣之藥師,最重可處撤銷藥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處分」。
96年為進一步提升查緝效率,衛生署已於全國藥物不良品網路通報系統中,規劃偽、禁藥通報欄位,俾便地方衛生單位即時上網通報,並建立藥物、食品特派員之制度及編列預算強化地方監控資源,另規劃民間成立社團法人台灣打擊不法行動聯盟(TMPACT)與WHO下之打擊不法藥物組織(IMPACT)結合,汲取國際經驗技術及建立跨國合作管道外,建立近紅外線(Near IR)偵測技術及標準品之資料,以達快速偵測,共同打擊不法藥物。 200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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