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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5年6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中山南路1號群賢樓4樓

主持人:立法委員賴士葆

出席人員:

民意代表:立法委員雷倩

政府/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 鄭裕博

陳情人/王傳仁、李誌祥

律師/大然法律事務所律師  蔡文彬

阿葆新聞稿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之一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之二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政府欠債還錢,天公地道?記者會

 

標題

財部:逾期公債可兌領

 

 

來源

2005.06.30  工商時報 陳怡慈/台北報導

 

 

內容

財政部昨日作出「逾期中央政府公債可以兌領」的重要解釋,預料受惠金額最多可達二億五千萬元,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劉燈城說,此係通案解釋,財政部也有意提案刪除中央政府公債條例中,有關超過五年不能再領公債本息的規定。

也就是說,並非僅王傳仁老先生的個案可以適用,往後公債不管逾期多久,投資人都可以領到本息,不再受五年限制。

王老先生在民國八十年時,向政府買了一張面額五十萬元的公債,約定期滿一年後,可分四期、每年平均從政府那裡領取公債本息,但王老先生領了三期後,最後一期的本息,卻逾期未領,且在最近透過立委賴士葆,向外界哭訴,希望政府法外開恩,還給他忘記去領的十三萬六千八百七十六元公債本息。

財政部國庫署順應民情,昨日正式發佈針對此一個案的通則解釋,表達將「不再行使時效完成之抗辯權,並願意拋棄時效利益」,且將「對逾期申請兌領者予以給付,以確保持票人之權益。」

官員指出,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換言之,根據此一規定,逾期兌領不予給付,依法尚無不符。

不過,考量部分民眾因故逾期申請兌領而權益受損,且公債逾期未領所定的時效期間,比民法第一二五條所定的一般請求權,有十五年的時效要短,決議今後凡是逾期未兌領公債債票者,持票人只要持有足堪辨認的債票申請兌領,國庫署將同意兌領,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另外,官員表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十條關於請求權時效的規定,財政部將研擬修法予以刪除。

 

 

 

 

 

 

標題

財部:沒必要修法 債券主管:政府欠錢該還

 

 

來源

2005/06/24 經濟日報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

 

 

內容

財政部堅持因法律規定,公債若超過兌領時間即失效,且因逾期兌換金額小,沒必要修法;但債券主管認為,公債視同現金,舊鈔雖不能使用,但可向銀行兌換新鈔,公債兌換期限逾期也應可向政府索賠才公平。

債券主管認為,政府規定公債的兌換期限只有五年很不合理,兌換時間也太短,一般重要的會計憑證都要保存十年,更何況公債是人民借錢給政府,政府沒有道理不還錢。若以無記名公債等同現金的觀念來看,應該可兌換才對

政府以逾期未兌換的公債金額只有110萬元不多為藉口不修法,但債券主管指出,政府不應「善小而不為」,即使修法程序有困難,也應先以行政措施補救,不然以後誰敢買政府公債?投資人是借錢給政府,又不是跟政府借錢。

券商表示,投資人因買公債忘記兌換的情形並不多見,企業或公司因有會計核帳,不可能忘記兌換的情形,但有些小額投資人因為沒有記帳或忘了,難免發生逾期未兌換的情況。只要證明不是遺失,政府就應賠償投資人。

市場人士指出,政府認為這筆錢太少,但對投資人來說,卻可能是他終生的積蓄,既然政府欠人民錢,就應該還給投資人。

 

 

 

 

 

 

標題

公債逾期不能兌領 引爆爭議

 

 

來源

2005/06/24 經濟日報   記者李恆宇/台北報導

 

 

內容

←租屋獨居在青年國宅的七旬老翁王傳仁,手持逾期無法兌現的政府公債,想起昨天在立法院的情形心中仍難平復。
記者林俊良/攝影

77歲的王老先生在民國80年購買兩張政府公債,分別在84年及85年到期,當時找不到,無法前往兌領,91年底尋獲後赴銀行兌領,但已經過了五年的可兌領期限,王先生損失新台幣13萬6,876元。

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現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條規定,公債屆滿五年仍未請領不再兌付,比民法的15年請求權還短,不甚合理,他不排除在下會期提案刪除。

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與雷倩昨(23)日偕同兩位陳情人召開記者會,代民眾向國庫署討公道。除了王老先生之外,還有另一位陳情人。

另一位陳情人姓李,受害人是他的爸爸,李爸爸在81年購買政府公債,88年到期時同樣忘記兌領,等到93年底要去兌現時,也遭政府因請求時效已過拒絕給付,損失金額共10萬4,250元。

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條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兩位陳情人都是受挫於此。

賴士葆表示,民間債權有15年請求權期限,政府卻只給五年,根本是「逾期得以不還款」的鴨霸條款,他將提案刪除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條,以保障人民權益。雷倩認為,即使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已過,但債權依舊存在,政府應依國外案例,開設一專戶補救償債措施。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則強調,公債屆滿五年仍未請領,不再兌付,現行法律規定十分清楚,因此,對於兩位陳情人他也愛莫能助,目前民眾逾期未兌領的公債只有新台幣110萬元,金額非常小,他認為,沒必要為此修法。 

 

 

 

 

 

 

標題

2億元逾期公債 擬開放請領

 

 

來源

2005/06/25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內容

←圖:賴士葆辦公室

78歲的王傳仁向國庫爭取返還逾期公債金額13萬多元,財政部國庫署原本表示依法無法歸還;但國庫署長劉燈城昨天改口,將在兼顧法理情原則下審慎考量,若審計部等相關單位都沒意見,應會返還這筆金額。

劉燈城還說,歷年來累計有2億餘元逾期公債未被領回,若財政部同意讓王傳仁領回逾期公債款項,這些到期未請領公債財政部都會考慮通案開放接受民眾請領。

賴士葆前天舉行記者會,指有民眾購買公債,但逾期未請領,就再也領不到了。賴士葆認為,目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條的相關規定不合情理,考慮修法延長請領時效。

當天記者會由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出席,但鄭裕博表示,逾期未請領的公債金額只有110萬元,影響層面不大,應無修法必要。

但國庫署昨天全面清查,發現在中央政府遷台後,從民國48年發行公債至今,累計已發行總額為4兆2,785億餘元,其中,已償還本金為1兆4,400億餘元,而累計逾期未兌領總數為2億多元。鄭裕博指稱只有110萬元逾期未兌領金額,是只統計近10年的數字。

國庫署署長劉燈城指出,公債已經從民國86年起,改採「登錄記名式公債」,即購買的公債到期,所有本息金額即直接匯進購買者,包括企業和民眾的指定帳戶,已經杜絕這種公債到期「忘了領」的事件。以前會有民眾忘了請領,是因為過去採「無記名」實體債票,才會出現遺失、毀損及忘記兌領等狀況。

劉燈城說,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條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5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他說,由於條文寫的「不再兌付」意思是「不再給」,但並沒有寫明「不可以給」,財政部正詢問法律專家意見,如果確定「可以給付」並不違法,且審計部沒有其他意見,就會考慮返還逾期未兌領的公債。

 

 

 

 

 

 

標題

欠債逾期不還政府A了二億
賴士葆:修法取消鴨霸條款

 

 

來源

2005.6.25中央日報 李儒.臺北訊

 

 

內容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日前揭露民眾公債到期未請領,財政部卻有依法拒絕還錢的不合理現象,他在記者會上指出,民眾購買公債逾期未請領總額約有上百萬元,但國庫署昨日告知他,總額應高達兩億元以上。他強調,下會期將會推動修法,取消公債兌領請求期只有五年的「鴨霸條款」。

於向他陳情的王老先生將如何解決生活困境,賴士葆表示,記者會結束已有民眾陸續捐款,要協助王老先生度過難關,他會陸續把善款交給王老先生。

賴士葆說,財政部為了重大建設向人民借錢,到期後人民忘了要回來,財政部就不還了,相當不合理。

賴士葆強調,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發行無記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是以發行債票方式籌集資金,人民購買國家公債,無論是否為記名式,國庫必須負起給付的義 務。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之一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之二

阿葆相關新聞剪貼簿

賴士葆新聞稿》 政府欠債還錢,天公地道!

~賴士葆擬具法律提案,刪除鴨霸條款,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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