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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購買政府公債,到頭來居然拿不到錢?立委賴士葆與雷倩23日上午偕同兩位持有本金加利息的政府公債,各為
13萬6876元及10萬4250元的王姓及李姓陳情人,向政府質疑。
不料年過七旬的王老,身體突感不適,被臨時送醫急救。
立委賴士葆表示將向財政部長林全陳情,若無法解決,不排除在立院下會期提案修改「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委賴士葆與雷倩,上午偕同兩位持有政府無記名公債,因請求償還時效5年過期而無法拿回當年投資的王姓及李姓陳情人出面陳請,為讓政府機關充分說明其中原委,立委還邀請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以及律師蔡文彬出席說明。
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認為,法律規定十分清楚,因此對於兩位陳情人案例,愛莫能助;律師蔡文彬則主張,行政機關應以人民福祉為著想,況且政府向田或外國借款,都沒有規定時效,政府對本國國民更不應拒絕給付。
雷倩認為,即使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已過,但債權依舊存在,政府應依國外案例,開設一專戶補救償債措施。
賴士葆也認為,「九二一大地震」時,政府曾明令針對受災戶求償,放棄行使抗辯權,顯出然其中有行政裁量的空間存在,政府應依人民實際需求及狀況,做出對人民最有利的處置才對。
立委們所舉出的第一個案例,年屆77歲的王傳仁為獨居老人,承租中正國宅,且為低收入戶,他於民國80年,花費生平25年積蓄,購買政府所發行的八十年度甲種政府建設公債第二期債票(公債)2張,總計額度為
13萬6876元。
因王老身體虛弱,加上記憶力衰退,債票分別於84年11月8日及85年5月8日到期後,王老先是遍尋不著,直到
91年間才尋獲,王老即向銀行兌現,沒想到政府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0規定「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5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拒絕給付。
王老後來告上法院,法院也判他判訴,害他現在健保須自付費用繳不出來,連每個3200元的房租也已兩、三個月沒繳,面臨被趕出來的命運。
另一位陳情人李誌祥,則是他的父親於85年購買甲種第五期債票,並於88年4月24日到期,折合本息期有10萬4250元,因忘記,未於請求償還時效93年4月23日期間內前往兌現,等到李父去年底要去兌現,同樣遭政府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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