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傳仁老先生買了十三萬元公債,滿期後過了五年沒有兌領,政府不認帳,公債變廢紙。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說,依法行政,愛莫能助。立委賴士葆要推動修法,鄭裕博說,逾期未領的公債只有一百一十萬元,「金額非常小」,「沒必要為此修法」。
「金額非常小」?好大的口氣!當然,國庫署過手都是以億為單位的金錢,五年五千億,八年八百億,這些順口溜說慣了,無億不算錢,區區十多萬元簡直比不上燒餅上一粒芝麻。但這卻是王老先生的救命錢、養老本,不偷不搶,從牙縫裡省下的錢。七十八歲,孑然一身,連三千元房租都付不出來,十三萬元,真是天大地大。何況,後來發現逾期未領的公債超過兩億元,倘皆是這類小戶,還真可謂坑人無數。
至於說「沒必要修法」,那麼,為誰才值得修法呢?那些金融大盜,要玩就玩大的,向銀行超貸、掏空公司資產,至少欠下十億、八億呆帳、爛帳,人一走了之,自然有政府善後,建立金融重建基金,這時候大官才主張有修法的必要。反觀王老先生,把一點血汗錢借給政府,圖一點蠅頭小利,如今卻連本都收不回來!
政府欠一個清貧老人十三萬元不還,是體面的事嗎?政府為了救一些咎由自取的銀行、企業,用盡心思,鑽盡巧門;卻以森冷無情的法律面對風燭殘年的債權人,合乎公道嗎?
民間借貸請求權時效尚且為十五年,政府借錢,過了五年就可賴帳,可謂衡平嗎?公債上蓋著中華民國政府的大印,王老先生拿出十三萬元借給政府,政府能這樣輕賤王老先生的信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