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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葆觀點》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優惠課稅法令應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要求
作者
自從聯電案發生之後,社會上輿論一片討論高科技業赴大陸設廠是否妥當聲浪,並順勢檢討高科技產業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庇護之下,長期獲得減免繳納所得稅之優惠,認為此將違反賦稅公平原則,在台灣社會造就一批「科技新貴」、「科技巨賈」等,故民間希望修改所得稅法之意,已由點至面形成一股濤天巨浪向主管機關襲來!
立法委員賴士葆認為,在稅制改革上,稅賦的公平、正義係其所追求及信守之大原則,然目前社會輿論從檢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來評論「科技新貴」、「科技巨賈」等,則有牛頭不對馬嘴之嫌,因為: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而獲減免繳納稅捐之對象,並非在該科技公司上班之員工抑或是該公司之股東,而是屬於營利法人之該科技公司,是在該科技公司上班之員工或股東縱有享受減免稅捐之優惠,亦非基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而來,此不可不辨!
〈二〉至於科技公司之員工之所以會成為令人稱羨之所謂「科技新貴」,如前所述,實非基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而來,而係因各大高科技公司實行員工分紅制度,讓員工以股票票面值或遠低於市場行情之成本取得公司股票,如此一來,各大高科技公司之員工即因此取得股票票面值與市場行情價差之利益,此一利益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亦不用課稅。
綜合上開所述,賴士葆委員認為如欲全面檢討稅負制度,重點不僅應著重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於高科技產業之減免稅優惠制度是否妥當?亦應同時檢討其他相關優惠課稅法令是否符合現今社會期待,應一併檢討修正,始符社會公平正義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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