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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葆觀點》 

最低稅負制──應當對於有獲利之相關產業課徵一定之稅額

 作者

  賴士葆‧原文刊登:94年2月25日 錢潮周刊

 

高科技產業到底是不是近日鬧得沸沸揚揚造成台灣稅收短缺之源頭?經濟部認為雖然高科技產業係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大傘保護,但是依兩稅合一之制度,高科技產業如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而獲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少繳之利益,惟政府卻可以自該高科技產業公司股東課徵較高之綜合所得稅,政府實際收取之稅收並未有減損。

然立法委員賴士葆則對於經濟部上開主張持保留態度,因為當高科技產業公司獲利之後,未必馬上將該公司所獲得之利潤分配予股東,往往會依公司法或股東會之決議提撥公積金,且如該高科技產業再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將該公司之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而符合同法第八條之情形者,不僅亦可繼續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且因該高科技產業公司未將所獲盈餘分配予股東,政府即無法課徵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同時因再增資轉投資之原因,該高科技產業公司原本獲利應予核課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亦無法課徵,則政府當然短收相當可觀之稅捐。

基於以上觀點,賴士葆委員肯定財政部所提出之最低稅負制,認為應當對於有獲利之相關產業課徵一定之稅額,以符公平稅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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