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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葆有話說》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不修法所面臨的問題(2006/5/2)

 

1.   現行法規缺乏明文規定,極易使公營事業之釋股形同利益輸送

2.   中華電信移轉民營釋股案顯出之法律漏洞與作業盲點

3.   「巨額採購」公開招標之標期未於法律定之

4.公營事業釋股收入撥入特種基金未明文規範,且未做「經常門」與「資本門」之區分,易生弊端

5.排除預算法相關規範,將使得民營化公司在處理相關程序上無法可循

一、  本修正草案之意旨:現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部分缺乏明文規範,授權給行政機關完全自由裁量,亦排除相關預算法律規範,釋股方式與行政過程形同黑箱作業,實有疏漏不足之處。是以由各事業機關逕自辦理釋股的結果,容易導致市場資訊流通不足,政府將國家資產以內線交易方式賤賣給特定對象,使國營事業之釋股形同利益輸送。故特擬本修正草案,針對釋股決策與行政作業過程予以明文規範之,並保有立法院同意權,加以監督之,以符公平正義。

二、  本案自94年10月11日送案以來,遭受執政黨立委的刻意杯葛,迄今已經被退回了12次,目前賴士葆仍舊不氣餒的繼續送案,爭取通過以交付委員會審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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