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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葆有話說》
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賴士葆的努力(2006/5/2)
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在一連串公聽會,記者會,甚至凍結預算都不能改變銓敘部對公務員退休法的蠻橫態度,因為行政命令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因此修法提升其法律位階勢在必行,但是從去年底提出修法之後目前的進度說明如下:
一、 本修正草案之意旨與精神:針對現行公務人員退休金支領相關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退休人員或遺族依本法擇領退休金、撫慰金及補償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敍部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故退休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擇領退休金之種類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同時,軍公教18%優存利息有其歷史背景,當年讓軍公教人員選一次退,或是月退,是因為政府沒錢發退休金,並受限於當時現金利率低,軍公教薪資非常少,故提供18%優存利息以為貼補,況且軍公教優惠存款原本就受到契約保障,然政府現行得因故擅自毀改,無疑摧毀政府與人民的的信賴保護原則,更是違背大法官解釋。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龐大的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與養老給付正式納入法律位階訂定之,非逕以行政命令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之,以符公平正義。本修正草案精神如下所述:
1. 放寬擇領者之再選擇機會-政府若因故改變,已擇領者得重行申請擇領一次退休金:百分之十八優存利息有其歷史背景,當年讓他們選一次退,或是月退,是因為政府沒錢發退休金,現在政府得逕自決定取消,難符眾望,故修法提出政府若因故改變,已擇領者得重行申請擇領一次退休金。重行選擇以一次為限,讓公務員可重新選擇一次退休金。
2. 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自願儲存時,由政府機關受理優惠儲存。
3. 明訂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
二、本案自94年11月23日送案以來,遭受執政黨立委的刻意杯葛,迄今已經被退回了10次,目前賴士葆仍舊不氣餒的繼續送案,爭取通過以交付委員會審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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