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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葆有話說》

 

 

緊急質詢稿

 

案由:本院立法委員賴士葆針對日前陸軍儀隊士兵屈肇康因在個人網站發表刺扁言論,遭軍事法庭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意圖煽惑現役軍人暴動罪為由裁定羈押,並送軍法審判一事,認為屈肇康身為現役軍人,刺扁言論僅止於休假期間在網路上抒發心情,並未有明確意圖與實體行為。有鑑於軍法單位在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屈肇康有煽惑軍人暴動之罪刑,並欠缺煽惑軍人暴動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建請行政院與軍法單位基於尊重人民有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速速釋放屈肇康,以彰維護民主與尊重人權之典,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欠缺主觀構成要件與事證: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六條內容係以行為人意圖犯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書、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為其處罰對象。然而,此前提必須是軍檢單位已經握有事實足以認定屈肇康有進行政變與革命之意圖與行為,否則,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屈肇康僅發表感想並無煽惑。因此,屈肇康在網路部落格純粹抒發言論,並無具體之煽惑事證與造成實際效應下,軍檢單位逕冠以煽惑現役軍人暴動之罪行,明顯欠缺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故在此情形下,軍檢單位實不應以此罪名作為聲押理由。

二、欠缺公評及再予審究:就其網路虛擬的交談對象而言,其根本無法確定屈肇康為現役軍人,更遑論於以現役軍人身份來煽惑軍人,且在網路上的文章有閱讀上的限制,是否構成「公然散布」還有爭議,在此情形下,若硬將屈肇康之網路刺扁言論與煽惑軍人暴動之罪相繩,恐有極大之爭議。故屈肇康之言論是否引觸犯軍法實體內容與事實嫌疑之認定,仍有接受公評及再予審究的餘地及必要。

三、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網路部落格上的言論,多為個人情緒抒發,屬於言論自由層次,軍方偵辦時,除應視散佈型態與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而定外,並有確實蒐證,才能進行軍法處分,否則就是違背剝奪民主國家賦予人民之言論自由權利。

四、高層介入之疑義:根據媒體報導國防部原本不打算收押屈肇康,是因為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的總統府軍談後,受到高層指示才收押,也就是陳總統在出席國防部的會議時,問及為何屈肇康沒有處理後,屈肇康才被以危害國家安全之名義依軍法處理。眼看這麼年輕的人,卻可能面臨須服監一輩子的殘酷命運,令人感嘆與怨憤陳總統利用人民所賦予其的最高權力,反倒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年輕人的人生,實在有失身為民主國家元首的風範與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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