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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三日是中華民國史上破天荒的一天,檢調以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名正式起訴位高權重的第一夫人與總統府部份成員。
檢調歷經四個月的偵察,證實陳總統與第一夫人確實涉嫌貪污與偽造文書,地檢署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起訴吳淑珍,因其並非公務員卻被列為共同罪犯,係因陳總統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在位總統得免受刑法起訴之豁免權力,而透過高檢署的對外發佈,無疑是中華民國用輿論間接起訴了陳水扁總統,俟罷免或卸職後始得訴究,原告係為中華民國。
正值國人紛論陳總統下台與否之際,面對這樣的起訴結果,凸顯出二個重要的問題。首先,總統利用其權力犯罪不僅受憲法保障可不被起訴,還可威迫審計或檢調人員,企以竄改事證或將其合理化,好在陳瑞仁挺起腰桿,讓真相昭以公信,保司法不死。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即總統在位期間涉及貪瀆、緋聞等都可不得享有免起訴之保障,即便是已開發國家的以色列,其總理性騷擾職員亦是要予以負責。在過去的君主時代已倡「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反觀以民主自居的台灣,卻以憲法無限保有總統免受罪咎之至高力量,完全沒有任何制衡總統的權力,這也是總統之所以有恃無恐的重要原因。
其次,自88年迄今,因貪污罪遭起訴案件有3255件、涉案起訴人數計有7734人,而遭地方法院一審終結有2056件,被告人數6230人,科刑3002人,判刑率不到四成。一般來說,如果檢方起訴後移到地方法院,事證確鑿,最快二至三個月就可以獲判,可是,一旦法官認知與檢察官認知不同,就有可能讓整起案件豬羊變色。
言猶在耳地是,陳水扁曾說過如果第一家庭有人涉案,便會下台負責;無獨有偶地,蘇院長亦說過任何政治人物涉及貪污就應該下台。總統的道德標準理當比一般人要高,即便貪一毛錢都要為此下台負責,況且因貪污或偷取50元到千元不等而被關的人比比皆是。現在蘇院長卻改口,靜待三審定讞,為陳總統緩頰,即便陳總統依法倖免,卻有帶罪之身,其後續的職權行使已無威信可言,而蘇院長的清廉改革又何有公信可言。
因此,除了呼籲陳總統自省下台負責或繼續提出罷免案之虞,筆者另提出以下幾點看法,第一,台灣既已有此案例出現,凸顯出現行的法律漏洞,不妨思考仿效先進國家修改憲法與刑法,刪除總統享有刑事豁免之權力,以示法律平等;其次,由於司法判決有一定程序,在這段期間應由公正人士成立監督委員會,監督總統不得干預司法,如每天行程與接見來賓除了機密以外,均予以公開透明化;第三,這次的重大起訴結果,重拾民眾對檢調的信任,部份與陳總統關係友好的檢察官,必須發揮良心與應有的職責,不要再接受總統或來自總統相關人員的不當壓力,依法論事,方為司法之義與全民之福。 |